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虐寵物或棄養 最重囚1年

禁7歲以下帶動物去公共場所 累犯有刑責




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昨初審通過《動物保護法》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修正案,

規定飼主任寵物受不必要騷擾、虐待或傷害等致重傷或死亡,

未來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但昨通過版本包括未在期限內辦寵物出生登記、

七歲以下小孩獨自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等的累犯被處刑責,

農委會與動保團體皆認為過嚴難執行,將建議立院二讀時明訂排除條款。

動物保護法現行條文,

僅對虐待、傷害、棄養致動物重傷或死亡,處一萬元以上、五萬元以下罰鍰,

對情節重大的虐殺動物行為並無刑事處罰規定,

警察即使接獲檢舉報案,也無從依法協助,

對虐殺動物的行為沒有嚇阻效果,以至於虐待動物時有所聞。

 

 



邁向文明

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昨通過對違反《動保法》累犯處以刑責,

近期逕付二、三讀完成立法。

條文規定,飼主任動物遭騷擾、虐待或傷害;棄養;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,

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;

飼主對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予必要醫療,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;

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在公共場所宰殺動物等行為,五年內違反兩次,

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另外,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,

根據民間團體調查,台灣公私立屠宰場,

有約高達七成以上豬隻,經非人道宰殺,

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訂定宰殺各種經濟動物的人道方式。 

另新增飼主未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,

在期限內辦寵物出生、取得、轉讓、遺失或死亡登記、寵物出入公共場所,

無七歲以上者陪同或無採適當防護措施等,

除現行可處以兩千元以上、一萬元以下罰鍰,五年內違反兩次,

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
 


民團建議排除條款

但動保團體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說,

未在期限內辦寵物出生登記、七歲以下小孩獨自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被處刑責太嚴苛,

將建議立院二讀時排除。

陳玉敏另指出,動物跟人一樣,都有生命,

通過對虐待動物者刑責代表台灣邁向文明社會;

愛心媽媽王小姐則說,本就應該對棄養的民眾給予刑責;

但法界認為,一年算微罪,未來很可能獲檢方緩起訴處分,遭判刑機率不大。

新修定的條文引進歐美日本防止虐殺動物法案的精神,

對累犯科以刑罰。民進黨立委蕭美琴表示,是國內一大進步。



 



 



《動保法》修正案重點

行為舉例

◎飼主讓動物遭受不必要騷擾、虐待或傷害;

    飼主未依規定而棄養;任何人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。

    以上致動物重傷或死亡


◎犯前述行為未致重傷或死亡

◎在公共場所或公共得出入場所宰殺動物

◎獸醫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

◎飼主未依法辦寵物出生、取得、轉讓、遺失或死亡登記

◎飼主對受傷或罹病動物未給必要醫療,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遵守

◎寵物在無7歲以上人伴同或無防護措施,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

註:上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;除第1點1次即成立,其餘5年內再犯成立

資料來源:農委會、立委王幸男
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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